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业务实施主要包括业务计划编制、资料收集评估、法律法规适用、业务成果形成、业务成果复核、业务成果交付、业务记录形成、业务档案归集等程序。
1.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编制业务计划,主要内容包括业务事项、执行程序、时间安排、人员分工、业务成果交付、风险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。
2.业务计划可以根据业务执行情况适时调整。
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执业需要充分、适当地取得并归集与业务内容相关的资料(包括单证、报表、文件和相关数据等),评估业务资料的关联性、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完整性,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。
开展业务应当依据业务事实进行专业判断,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。
1.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以及质量管理要求,执行必要的业务程序,形成业务成果;
2. 业务成果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类型选择恰当的形式,一般包括业务报告、专业意见、办税表单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等形式;
3. 业务成果应当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正确、程序合法、内容恰当、结论正确。
1.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建立业务成果复核制度;
2. 专业税务顾问、税务合规计划、涉税鉴证、纳税情况审查专项业务应当实施两级以上复核。
1.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业务成果;
2. 出具书面业务报告或专业意见的,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;
3. 专业税务顾问、税务合规计划、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类业务成果,应当由承办业务的税务师、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章;
4. 出具办税表单、留存备查资料等其他形式的,应当按照约定方式交付委托人。
1.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,记录执业过程并形成工作底稿;
2.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、重点突出、逻辑清晰、结论明确。
1. 涉税专业服务完成后,应当整理业务协议、业务成果、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,于业务完成后60日内形成电子或纸质的业务档案,并保证档案的真实、完整;
2.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,保障电子或纸质档案安全,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确定档案保管期限,最低不少于10年。
未经委托人同意,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业务档案,但存在三类例外情形:
(1)税务机关实施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需要查阅的;
(2)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需要查阅的;
(3)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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